问:1、收到移动公司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时,发现发票内容栏只开具金额和税额,未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对于收到此类发票,我公司是予以退还,还是可以认证抵扣; 2、其他如物流公司开具的也是无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的只有金额和税额的增值税的发票我们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所以发票需要按实开具。由于“营改增”应税劳务不象销售货物一样有非常清晰的数量、单位、单价,所以尽量要求开具详细。如果属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