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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类似产品出口的如何纳税申报

2014-09-12 11:30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生产型出口企业购入和自己企业生产产品性质相同的产品后简单包装后再出口,是属于视同自产货物呢?还是属于自有产品出口?另外国税对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税在手续上有什么不同,需要备案、审批吗?

  答: 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税时在退税申报做标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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