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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014-09-16 10:33 来源:广州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需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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