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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消费赠送礼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视情况而定

2014-09-23 08:55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商家为了促销,往往在年终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或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那么对于这两种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区分对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情形的,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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