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是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四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第四条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同时,对于你公司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