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有哪些政策调整?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规定,在“农产品抵扣”、“铁路运输费用”和“税收缴款凭证”三个方面对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调整如下:
(一)增加农产品抵扣项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详见(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初级农产品,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发票等,均不得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二)铁路运输费用
根据《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即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铁路运输业营改增,铁路运输业开具的发票,由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税收缴款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外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