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补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里应该如何填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另外,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免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东)的直接投资。
因此,该笔收入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利润总额栏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