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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屏出租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项目征收增值税

2014-09-29 09:45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公司将自有房产墙体上面的一块LED屏幕出租给广告公司,取得的出租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项目征收增值税呢?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贵公司的LED屏幕为固定在墙体上的设施,不属于有形动产,不属于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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