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是小微企业,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应当在追回发票全部联次后代开专用发票预缴的税款可以退还,已开具的专票不需追回的代开专用发票预缴的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