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收购农产品时因部份产品质量存在争议问题,无法在收购的同时开具发购发票和支付款项,收购发票能否在产品质量得到肯定后要支付款项时再开具?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领购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在支付款项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