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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纳税

2014-11-05 10:38 来源:厦门国家税务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其外资股东(约占公司股份11%,另外股东为两家国有企业,共占89%的股份),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其名下的另外一家外资企业。若其转让作价高于其原先投资的金额(体现在工商注册上的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则需要征税何种税?税率是多少?是否需要公司代扣代缴?

答:(1)股权转让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在境内交易,《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在境外交易,根据该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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