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经房改部门批准建设的单位集资房,于2011年1月按成本价出售给员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70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房改房,对集资房、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此政策适用范围不得扩大;以及第二条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房(即集资房),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发布前(即2010年12月30日前)销售的,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在此公告发布后,即2010年12月30日后(含)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
因此,2011年1月企业按成本价销售单位集资房给员工的,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