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小微企业看过来!收好这个优惠政策梳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7/22 09:35:59 字体:

2019年,对企业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于往年。对小微企业来说就更是税收优惠政策连连不断,那么截止目前为止,小微企业都有哪些税收优惠呢?下面给大家仔细梳理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享受优惠政策应注意的情况

1)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其附加税费也免征了;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也应交纳增值税;

3)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该销售额是指企业所有的销售额,含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包括免征增值税收入、简易计税收入;

4)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免征,根据财税【2019】46号规定可以享受最高减征50%的优惠;

5)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6)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7)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8)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注意:

按月或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应纳所得额的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在按月申报或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三、六税两费优惠

1.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各省市对六税两费的地方性规定

3.注意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1.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3.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和地方的划分

归属于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些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即归属于中央。

归属于地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即属于地方。

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的比例分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相关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

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附加税费优惠政策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优惠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财务人都在看的:

  • ·[实用]一般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和增值税处理
  • ·[关注]房地产企业注意!最新预缴申报表的重大变化!
  • ·[热点]发票种类多,分不清?那是你没看这篇!
  • ·[案例]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重点关注
  • ·[实务]施工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