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到了,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员工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筹划问题,中华会计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4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4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4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4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4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4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4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2014年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2014年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4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4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 虽然钱某只2014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4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