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起,无租使用某商贸公司房产作为售楼处。此房产原值为600万元,租入后发生装修费用18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房产非本公司所有,无需缴纳房产税,商贸公司认为自己未取得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零,也未缴纳房产税。稽查部门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缴纳2014年房产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商贸公司属于不同的会计主体,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的装修费用不应计入商贸公司的房产原值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600万元减除30%后的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