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法律依据
财税〔2011〕58号
3.纳税人应填写表格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2份
4.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资料一式两份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6)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