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法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第二条规定,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