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铜陵市某企业财务人员向当地12366咨询:该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去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没有享受到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最近,国家调整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6万元调整到10万元。该公司预计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财务人员问今年前4个月的经营收入能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咨询员答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该公司按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程序备案后,能够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至于今年前4个月的经营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尽管财税〔2014〕34号于今年4月出台,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预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