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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14-07-10 09:16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业务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有营业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开算不超过两万,但是相加就超过两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的,应分别核算,若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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