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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2014-08-04 16:20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2011年、2012年均为亏损,2013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请问以前年度亏损可否弥补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如能弥补,还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核定征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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