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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有何规定

2014-08-13 11:24 来源:江苏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四条的规定,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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