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贵公司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及《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各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备案登记完成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文件规定优惠,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