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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2014-08-20 09:14 来源:江苏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某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若该福利企业仅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不符合92号文规定,不得享受此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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