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于2011年底购进国内某上市公司股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已连续持有该股票超过12个月,请问持有该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能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超过12个月的股票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贵公司在申报该免税收入时,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有疑义的,可视情形要求补充: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等投资入股证明、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