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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零税率的应如何处理

2014-09-30 09:09 来源:山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零税率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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