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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4/19 16:57:48 字体:

甲公司2018年发生以下资产损失:

1 按市场价格向子公司销售使用中的小汽车,发生损失1万元;

2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0万元;

3 自然灾害导致的在建工程损失;

4 债务人乙公司破产后只能归还100万欠款的30%,损失70万元。该笔损在2017年已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

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以上资产损失怎么在税前扣除?

一、扣除时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所以,甲企业通过填写所得税汇算表单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将相关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扣除时,备案要求提交的资料留存备查。

二、是否还要准备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所以,甲公司向子公司销售汽车发生损失和资产盘亏金额如果属于重大的,不再需要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的要求准备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三、留存备查的资料

甲公司扣除资产损失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下表: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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