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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费用可否在2014年列支并税前扣除

2015-01-29 10:47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司和外国股东签订商标使用费协议,按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收取,2013年的费用对方在2014年才开具发票收取,请问我司是否可在2014年列支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对企业属2013年度的费用,应在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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