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八)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第6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第7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一)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二)第9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三)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四)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五)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本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数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六)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