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国外企业签订了一项劳务合同,按规定这笔劳务属于来源于国内所得,所以我公司在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现在的问题是,根据双方约定,这笔所得税款由我公司承担。请问这笔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该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您公司是扣缴义务人,您公司替国外企业负担的税金,不是您企业的支出,因此不可以在您公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