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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收到年度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处理问题

2015-03-03 08:32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关于投资方收到年度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处理问题。投资方要求全资子公司进行中期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在拿到当年中期税后利润后,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不包含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并且在当年进行注销,这种情况下投资方收到的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是否可认定为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是克服同一经济来源所得重复征税的必然要求。只有真实开展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正确核算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居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方可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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