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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设备销售,是否要追回已享优惠

2015-03-03 08:32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2014年企业购入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税收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在研发完成后企业将专用设备对外销售,是否要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答:允许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在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当期费用化处理,不再通过分年度计算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研发完成后,对外销售该仪器和设备时,应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无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出售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也须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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