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否可以列支不常在公司股东的一些费用
问:公司是否可以列支股东的一些费用,比如考察费用、差旅费等,但这些股东平时不在公司上班。
答:需要看章程的规定,这些股东是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如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是收取股息红利,则公司不能列支相关费用。
税务处理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变更为国有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办变更税务登记证
问:公司的一个下属公司变更为了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贵公司的下属公司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证登记事项变更。
3.怎样区分业务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所得税视同销售
问:怎么区分一项业务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还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答: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参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出口后,国外客户让境内单位代付款项,如何处理
问:出口后,国外客户让境内单位代付款项,如何处理?
答:按外汇管理规定,应该由境外客户支付外汇,如境内单位代付款项,应该有相应的代付款协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所以,您应该按规定进行报告。
5.高新和非高新企业合并,重组后需重新认定高新企业吗
问:高新企业和一个非高新企业合并,合并重组后需要重新认定高新企业吗?
答:《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依据上述规定,高新企业和一个非高新企业合并,合并重组后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由认定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不需要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6.公司使用财务软件记账,都是电子账,账簿如何贴花
问:我公司是使用财务软件记账,都是电子账,那账簿如何贴花呢?
答: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8号 第三条规定:三、关于使用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的问题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贵公司应该在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时,应按照规定贴花。
7.将资金无息借给另一个公司使用,是否会有税务风险
问:公司的老板想把一部分资金无息借给他控制的另一个公司使用,是否会有税务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公司如果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方使用,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确定资金出借方应确认的利息收入。
8.收购异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代扣代缴地点在哪里
问:我公司是在西安的企业,在新疆收购了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那么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西安还是新疆?
答: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新疆。
具体依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9.为什么分包人再进行转包的,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
问:能帮详细解释下为什么分包人再进行转包的,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吗?
答:1994年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09年实施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比以上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实施的营业税政策,对于建安企业来说,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转包是不能差额缴纳营业税的。
1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吗
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不?有无明确的准则规定?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如下: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依据准则上述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能相互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