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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说全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析

2016-01-05 14:0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多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一直沿用此规定,但是这样规定有点欠妥。

  首先,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应当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次,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因为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仅如此,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因此,除非债权人、债务人为关联方,且债权人因弥补亏损或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债务人,否则纳税人不可能通过债务融资达到避税的目的。

  在无法改变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充分掌握相关的政策内容,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上做好应对。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以上规定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08年9月19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此文下发以后,争议的声音一直不断,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所支付利息,只要符合第二条规定,是不受第一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符合第二条规定,还应该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至此也没有一位大咖能够一统异音。

  笔者才疏学浅,实在不敢妄自解释。还请各位看官在实际业务中多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毕竟人家大权在握,能够裁量。

  三、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31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此文件并没有要求企业在向自然人支出利息时必须取得发票,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些税务机关还是按照以票管税的理念,要求企业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曾在其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在企业所得税由江苏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在向自然人支出利息时如果没有发票,可以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问题,也有企业是这样处理的,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该企业由于新项目研发投入过大,经营临时出现困难,急需资金支持,有三种选择,一,向银行贷款,年利率7%,但是需要财产抵押,手续繁琐;二,向其他企业借款,年利率10%;三,有个职工愿意将其资金借给公司使用,利息可以商量。

  企业方案是选择向职工借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支付利息,同时为表达对此职工与公司共度难关的感谢,给予员工一笔特别奖金(金额大约相当于借款本金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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