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抵扣条件和会计处理:
一、抵减条件
1、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专用设备必须为初次购买;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项费用是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费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技术维护费用中不包括网上申报服务费只是防伪税控系统的服务费)
4、二项填写在申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当19 21〉23时填写23;19 21〈23,填写19 21;留抵时不填写。
二、会计处理
1、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税减免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