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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2015-01-19 09:43 来源: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何谓“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100元,正常情况下企业税前可以列支100元的工资费用。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并完成相关备案,就可以税前列支200元的工资费用。何乐而不为呢!

二、满足“条件”

1.残疾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残疾人员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实践中,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应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是满足条件的关键之一。

2.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财税[2009]70号(注1)明确条件之一,企业应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目前,税务机关未强制要求企业备案时提供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您一定不能忽视了这个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企业需要为残疾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税[2009]70号还明确指出,企业需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还需要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和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哟。

4.企业需要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税务机关有可能向企业索取残疾人员岗位安排资料,并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员的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核查残疾人员是否实际在岗工作。建议企业还是要予以关注。

满足上述“条件”还不够,每年还需要根据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备案等确定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因各地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并未统一,现列示多数税务机关的备案资料要求:

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备案表》,此表有标准模板,主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②《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此笔有标准模板,填列内容包括残疾人员姓名、残疾人证书编号和当年支付的可税前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

③残疾人员身份证件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④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⑤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⑥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如果企业满足了上述“条件”,又完成了相关备案,

注意事项:

1.加计扣除的工资范围税法上允许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不包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人家自己承担的部分、扣除的个税,都是工资中取得的,因此这个工资是税前未作任何扣除事项的工资基数,决不是在银行工资单上实际发放的金额,别少加计了。

2.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

3.工资薪金是会计上的还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数由于计提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不一样的逻辑,因此既然是加计扣除,那先符合税前扣除为前置,即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4.残疾人员是来之前还是来之后呢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安置,那来公司之前就一定是残疾的,如果是因工受伤残疾,不认,这种逻辑,我们还是不大认可,安置应就是人家满足条件在这工作,都是安置,非要人家提前残疾吗,后来的就不是残疾了吗,这些奇怪的问题,经常会惊扰到“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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