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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的税前扣除处理

2015-01-20 09:27 来源:安徽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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