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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项目部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2015-02-03 11:42 来源:珠海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建筑公司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在经营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在总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在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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