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物;若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设置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