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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4-02-08 15:08 来源:齐洪涛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适用

1、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上述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述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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