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某企业财务林小姐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咨询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昨日对林小姐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