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的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请问该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