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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会计应如何处理

2014-08-26 09:22 来源:辽宁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会计应如何处理?有文件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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