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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折旧年限的变更多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2014-10-16 16:52 来源:福建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某企业对2008年以前已经使用,但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2013年7月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由40年改为25年。这种变化影响当年的折旧数额,当年因折旧年限的变更多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企业在会计上已对固定资产按大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变更。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须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可对调整当年以后年度该项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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