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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14-11-11 14:43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可以计提折旧,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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