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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时,股东借款可以弥补亏损吗

2014-11-17 14:42 来源:厦门国家税务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 企业要注销时,清算过程中是否要把股东借款转入收益来弥补亏损呢?

答:根据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你司若在清算过程中,将上述向股东借款确认为所得,可依法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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