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是一个年轻、充满活力的城市,每年都有大量投资者涌向这片热土开创事业。当成立公司投资创业时,公司股东除了督促公司依法纳税外,其个人所得是否也依法纳税不仅关系到公司经营,更与股东个人诚信息息相关。那么,公司股东有哪些应税所得容易被忽略呢?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详细解答。
1.问:“公司股东取得的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什么所得项目进行纳税?”
答:一般来说,公司股东在四种情况下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一是因拥有企业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二是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三是因转让股权获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四是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获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但若该股东又同时任职受雇于该公司,则该笔费用应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问:“某股份公司由两位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公司盈利后进一步扩大规模,对原股东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这部分股利增资并未体现为个人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虽然该类收入未直接体现为现金所得,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可视为利润分配和增加注册资本两笔业务的同时发生,相当于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又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的,也属于股利分配的一种形式。
因此,不管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还是派发红股,都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问:“某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约定一年后偿还,这种临时性质的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期限超过一年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则该笔未归还的借款将被认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问:“公司出资购买一处房产,虽然登记至股东个人名下,但一直用于公司经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利润分配,若公司类别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则需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