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一家无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了担保,现在该公司没有能力归还欠款,需要由我单位承担相关费用,请问该笔支出我单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该笔担保损失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可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该笔担保损失如与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可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该笔担保损失如与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则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