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建筑企业,2014年新购入了一台用于生产的建筑设备,价值为15万元,请问能否允许一次性计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由于您企业不属于财税〔2014〕75号中列明的6个行业范围,新购入的这台设备价值已经超过5000元标准,同时该设备也不属于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所以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该设备的扣除要求应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