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并自2014年9月1日起,政策扩大至8个启运地港口。启运港退税扩大试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我国出口货物的便捷通关,改变出口退税由传统向多渠道模式的新尝试。
一、启运港退税政策优越便利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作为自贸区成员之一,从启运港发往区内经中转至境外的出口货物,一经确定货物离开启运地的启港口即被认可为视同出口,并按规定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以最短的时限实现从申报到退税的便捷性与优越性。
(一)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由2扩8原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规定,启运港退税专指在启运地(青岛市前湾港和武汉市阳逻港)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出口口岸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其启运地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政策。2014年7月《通知》下发,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2个启运港退税扩大至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岳阳市城陵矶港等共8个地区。目前,在我国各地设立的诸多保税港区中,与启运港退税政策相关的只有上海洋山保税港区。
(二)保税港区税收政策的优越性保税港区具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三区合一”的政策优势,还兼备特有的口岸操作功能,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就是其中之一。一是保税港区具备的功能。它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功能,兼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具备的各类功能和外汇管理政策。二是进出口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上,主要实行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港区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即从境外进入港区的货物,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从境外进入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优先一般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是对启运港发到离境港离境的出口货物,一经离开启运港口即可视同离境一样享受退税政策,它比一般报关离境出口货物退税的办理更快捷、更容易、更方便。一是提前申报退税的时限。出口企业在启运港启运的货物离境前就能申报退税,它比一般出口货物在离境后才能申报退(免)税具有时间上的优势。例如,武汉市A生产企业2014年10月21日从武汉市阳逻港,通过水路直航运往上海洋山保税港区报关离境出口一批服装,预计服装实际离境报关出口的时间在11月5日。根据启运港退税政策,A企业在武汉市阳逻港启运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向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已知A企业报关出口服装的离岸价为2000000元(换算为人民币价格),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适用退税率=2000000×16%=320000(元),如果在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的提前下,320000元的免抵退税款可在10月21日后进行申报,比实际报关离境11月5日要提前半个月的时间。二是加快自贸区服务业务发展进度。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作为离境港,在港口可以选择更加符合实际经营所需的中转地,有效带动自贸区内的报关、船代、货代、保险等航运服务业发展。同时,又能减轻区内海关工作压力,提高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四)限定专向运输方式和出口企业出口企业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必须是《通知》规定的从8个地区启运港启运,经水路转关直航运输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一是出口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机关评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二是运输工具须同时满足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的船舶,并且还要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的要求。三是承运公司必须同时满足符合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
但注意,根据《公告》要求对运输工具和运输企业应由相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如果本地区有新增及调整符合条件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由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
二、启运港退税操作流程出口企业从8个启运港经水路转关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现出口退(免)税及离境地结关手续的流程,主要分为七个步骤:(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方式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会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按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一是出口企业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的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二是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出口企业其他申报出口退(免)税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出口退(免)税审核事项根据《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使用“启运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退税。如果是免税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可按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免税。
1、审核“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主要包括:启运地海关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启运数据);正常办理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正常结关数据);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未到达数据);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撤销报关单数据)。
2、关注企业审核级别。关注信息中级别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使用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不得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3、启运港退税数据复核。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生成复核数据比对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人工处理。一是对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正常结关数据比对不一致的,以正常结关数据为准调整已退(免)税额。二是对复核数据中涉及撤销报关单数据和未到达数据的,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免)退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三是对复核数据中涉及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未收到正常结关数据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逾期未结关数据),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如果已退税的应追缴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五)启运港出口货物结关核销在全部货物进入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后,出口企业离境地海关办理启运地口岸至离境港口岸的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再办理启运地口岸的结关核销手续。
(六)结关报关出口数据的传输海关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也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反馈给海关总署。
(七)出口退税数据差异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依照反馈信息补缴已退税款或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调整申报数据。如出口企业未按时补缴已退(免)税款或调整申报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追缴。
三、海关转区核销手续的后期处理1、如果出口货物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如果已处理完毕的逾期未结关数据,海关又结关核销、收到正常结关数据的,出口企业可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重新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依据正常结关数据按现行规定予以审核办理。
2、启运港退税的出口货物若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时,对出口企业前期已在启运港启运时办理退税手续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如果未申报启运港退税的不再申报。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具证明时,应审核比对海关提供的未到达数据和撤销报关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