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举例:A企业将其自有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3亿元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投资到B企业,B企业做增资扩股处理,不动产转移至B企业。假如,A公司拥有的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亿元。按照文件规定,A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B企业,其增值2亿元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5号文件第五条同时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A企业如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投资的一亿元不动产转移至A企业时,增值2亿元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显然,此时的纳税人是A企业,而不是B企业。
结论:如果A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B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A企业仍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原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已经废止。